【快钱时事广场】建立“行贿黑名单”有用吗?【第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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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o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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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内容: “行贿黑名单”就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一次行贿,贻害终身”,这可能是许多行贿者面对“行贿黑名单”发出的感慨。所谓“行贿黑名单”,就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曾因行贿接受过刑事处罚,就会榜上有名,在市场竞争中为自己的不良记录付出代价。在11月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宣布将在今年年底前建起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对外接受查询。
早在两年前,一些省市就曾出台过对行贿犯罪记录予以公示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会同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这些试点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有些问题,通过全国联网就能解决,比如异地查询,许多流动性很强的行贿单位,在接受处罚后,换个城市,换个领域,很快又能如鱼得水,若没有全国共享的网络,很难显示出档案资源的价值。
但是,如果实施者对查询结果视若无睹,我行我素,信息再完备、公开也达不到效果。据8月5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浙江海宁市,尽管一家建筑企业已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却依然在工程招标中拔得头筹。产生这种情况,审查不严是一方面,“行贿黑名单”未能成为一个通用的信用认证系统,才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列入“黑名单”不能成为行业内认可的禁止进入标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只能成为检察机关的一相情愿,收不到实际的效果。比如,浙江省数以千计的工程项目中,仅有151批次的建设单位进行了“行贿记录”查询,比例实在太小。
为诚信失衡埋单的是投标者,而非招标者,因此,建设单位往往没有动力,也没有义务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单靠某一部门、某一行业的自律规定显然不够。另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虽然只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提供者”,一旦发挥作用,就相当于刑法中的“资格刑”,让行贿个人、单位失去进入某一行业、领域的机会。这一举措,对行贿者的威慑固然巨大,但越是如此,就越需要借助法律来规范。最好的办法,是仿效《公司法》中禁止承担刑责者在一定时限内担任职务的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中,添加限制行贿犯罪者进入经营、竞争领域的规定,使之成为一项规范的、可预期的防腐措施。
另外,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来就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响应。该公约在“预防腐败”一章中,要求缔约国大力强化公共采购、管理中投标者资料的公开性、透明性,避免腐败现象发生。这也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比如行贿者为规避法律,利用亲属、朋友姓名注册新的公司,或直接转为匿名合伙人,就不能单靠查询系统来防范。
在批准反腐公约后,我国将修改刑法,对外国公务员行贿,也将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在完善系统时,把防范国际商务贿赂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才是未雨绸缪的表现。总之,只有让新措施的执行依据,相关单位的义务来源,都成为法律上白纸黑字的“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才能被真正当回事,成为诚实守信者的好事,行贿受贿者的坏事。
那么你认为到底建立“行贿黑名单”有用吗?
2.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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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逍遥
1楼
- 我觉得,反腐败是个美好的梦,但是梦是完美的,我们实现的东西不会那么完美.这个系统有无效果,以后肯定还会有腐败现象.总有人会钻空子的.但是,我们不因为现实不完美就不去努力. 所以,只要是有利于接近好梦的行为,都应该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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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33
2楼
-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公务员福利体系,公务员监督体系,真正使项目招投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如果这些东西没有做到,做也浪费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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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33
3楼
- 在目前这样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系下面建立这样的制度根本就没有用处。
本人就是做项目工程的,说老实话,你会心甘情愿拿你辛辛苦苦赚来的百分之几十的利润贡献给受贿者吗?可是不行贿不行,你不行贿人家会。不行贿你就拿不到项结不到款。
就算你建立了行贿者黑名单制度,也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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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马甲一号
4楼
- 一个礼拜了还没到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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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wu
5楼
- bs那些行贿的人
这些人渣
支持建立“行贿黑名单”的做法
把这些人记载下来
让后来也来bs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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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ad
6楼
- 解决行贿问题还要注意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干部的模范表态作用,只有上面要求严格,下面才不敢太放肆!另外说到低还是监督作用不完善,人权意识薄弱,中央集权过于严重!纳税人的概念没有建立起来,哎!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说了也是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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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我们
7楼
- 为了参加抽奖!!打倒腐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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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他说
8楼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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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33
9楼
- 66楼的还是学生?这么幼稚的话也说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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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ox2
10楼
- 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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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度飘飘~~
11楼
- 多少总有点用吧....起码是个进步....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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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zon
12楼
- 这系统也就是个表面文章。
其实我觉得很多高层领导已经没救了,他们在时代冲击下失去了信仰,依靠他们维护这个系统的公正和严明太不可靠了。
培养和端正基层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的思想素质对根治腐败还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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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zon
13楼
- 懒得要mp了,mp就是那腐败的根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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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王
14楼
- 没有用的,他换个人名上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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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黑地白马
15楼
- 行贿!!!!!!!!
倒.谁愿意啊...关键素有人受贿
这才素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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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骑士
16楼
- 我认为这么做用处并不大,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行贿应该算是一种犯罪,而对于犯罪的个人或团体,自然会有法律给于相应的制裁,神圣的法律并不是这样一份黑名单就可以代劳的。也许你会说,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罪大恶极者,法律当然会给与严厉制裁,但是对于那些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行贿犯罪,法律的制裁过轻,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所以需要这样一份黑名单作为补充,以使犯罪分子在道德层面上还要有所考量。我认为这种说法本身就很荒谬。如果罪犯对法律毫无畏惧,肆无忌惮,这说明这部法律本身就有问题,需要严加法治。第二,从道德的层面来说,这样一份黑名单,如果运用得当,当然能起到警示世人,辨别真伪的作用,但是如果运用不当,也很可能成为腐败的根源!举个例子来说,工程招投标中,甲方在邀标的时候,如果他手中有这么一份黑名单,他很可能会对着这份名单浮想联翩,从而邀请那些黑名单上的常客来参加投标以图私利,这样一来,黑名单反而成为行贿的导火线,为胆大妄为者大开方便之门。所以相比之下,我认为,受贿者,或者说潜在受贿者应该比行贿者更需监管力度,堵了源头,自然就没了水流。国家现在大张旗鼓搞这么一份所谓行贿黑名单,实在是舍本求末,劳民伤财,实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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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d--bbb
17楼
- 本人觉得建立类似"行贿黑名单"与事无补,相反小弟去年在<<法学家茶座>>杂志中拜读一篇文章<<置贿赂者于囚徒囚境>>,觉得此文观点独特,现在将其观点列举一二,以供参考:
1,行贿与受贿往往是暗箱操作,双方既都有利可图,而一旦败露又都要治罪,所以行贿人与受贿人都心照不宣,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立法上规定
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那么,受贿人惧怕被告发而不敢受贿,行贿人惧怕人家不收受而不敢行贿,双方处在囚徒困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贿赂的发生。
2,由于贿赂行为总是发生于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时空,贿赂双方都不是被害人,没有任何一方告发,所以,贿赂的暗数令人吃惊。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贿赂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故任何一方不希望东窗事发,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相互“信任”关系:对方不会告发我,否则对方也会到刑罚处罚;我也不会告发对方,否则我也会受到刑事追究。故双方之间依然存在相互信任关系,都相信任何一方不会告发。由此可见,只要犯罪人之间形成了这种相互信任关系,案件就往往石沉大海,而不会露出水面。
3,博弈论最著名的囚徒困境模型告诉我们:两个罪犯正是由于相互不信任并且不敢相互信任,而都不愿意冒险选择抵赖罪行;如果一方坦白,另一方抵赖,则坦白方被释放,而抵赖方会被判处重刑,结果几乎都是两个罪犯选择坦白而被从轻处罚。所谓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就是采取立法与司法措施,使行贿者、贿赂介绍者选择主动交待贿赂事实,使受贿者选择拒绝贿赂,从而减少贿赂犯罪。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现行刑法的几处规定做适当修改。
当行贿人、介绍人不担心自己的主动交待也会使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后,行贿人、介绍人与受贿人之间的那种信任关系便不复存在,受贿人就开始担心:索取、介绍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人、介绍人便可以“逍遥法外”,而受贿人却身陷囹圄。于是,行贿人、介绍人与受贿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进一步的局面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敢受贿,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和严重。
4,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后,便会形成如下局面:受贿人担心行贿人在案发前主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而不敢受贿;行贿人担心受贿人不接受贿赂而自己成为犯罪人因而不敢行贿;行贿人在行贿后也会担心受贿人依法处理贿赂面蛤责任而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形成了相互不信任的局面。因为不存在信任关系,一受贿人不敢受贿、行贿人不敢行贿,于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贿赂犯罪;另一方面,已经发生的贿赂案件,因为行贿人勇于主动交待,便使得贿赂暗数大大降低。贿赂暗数降低意味着贿赂受刑事追究的概率提高;这一概率的提高,又利于实现对贿赂犯罪的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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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d--bbb
18楼
- 晕 不是联盟的不给钱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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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智波火锅
19楼
- 吓唬胆小的 唯一的作用就是做给老百姓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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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懒猫扑
20楼
- 从逻辑上讲,行贿是受贿的上游 行为,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
在某些特殊行业,尤其在我比较熟悉的建设行业,各种贿赂行为本身就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太司空见惯早已习以为常了。在近几年各地的大拆大建中,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已经迅速上升为行业内的潜规则,一个行贿者奉若神明,受惠者顶礼膜拜,双方各取所需皆大欢喜的潜规则。。。
然而一旦“行贿黑名单”制度启动实施,贿赂双方原先那种攻守同盟的存在基础将发生倾斜,行贿者的行贿成本将骤然增大。虽然,个人并不认为“行贿黑名单”具备扭转乾坤的作用,但总算是一种举措,一种无可奈何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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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然天成
21楼
- Communistparty刚成立的时候。。。
怀念1个party成立初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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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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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已被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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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人士8215
23楼
- 上梁不正了下梁当然就歪了!但是现在就只追究是下梁的事?
就是说go-vern-ment不承认是他们的腐败!意思就是因为有人要行贿才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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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924
24楼
- 我来讲个小故事,以娱大家。话说以前,有一个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开妓院。于是,便出现了一些“茶馆”之类的场所。一日,一家茶馆被举报进行色情交易。县官倒是清正兼明,张贴榜文,通告批评,并换掉茶楼匾额,改为“怡红院”,来羞辱一番。自此之后,这茶楼名声大振,县里的男人,有事没事到茶馆里坐坐,路过客商无不询问怡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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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feng
25楼
- 多一份监督机制当然是好的.就怕变质.
<<法学家茶座>>杂志中拜读一篇文章<<置贿赂者于囚徒囚境>>,觉得此文观点独特,现在将其观点列举一二,以供参考:
1,行贿与受贿往往是暗箱操作,双方既都有利可图,而一旦败露又都要治罪,所以行贿人与受贿人都心照不宣,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立法上规定
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那么,受贿人惧怕被告发而不敢受贿,行贿人惧怕人家不收受而不敢行贿,双方处在囚徒困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贿赂的发生。
2,由于贿赂行为总是发生于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时空,贿赂双方都不是被害人,没有任何一方告发,所以,贿赂的暗数令人吃惊。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贿赂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故任何一方不希望东窗事发,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相互“信任”关系:对方不会告发我,否则对方也会到刑罚处罚;我也不会告发对方,否则我也会受到刑事追究。故双方之间依然存在相互信任关系,都相信任何一方不会告发。由此可见,只要犯罪人之间形成了这种相互信任关系,案件就往往石沉大海,而不会露出水面。
3,博弈论最著名的囚徒困境模型告诉我们:两个罪犯正是由于相互不信任并且不敢相互信任,而都不愿意冒险选择抵赖罪行;如果一方坦白,另一方抵赖,则坦白方被释放,而抵赖方会被判处重刑,结果几乎都是两个罪犯选择坦白而被从轻处罚。所谓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就是采取立法与司法措施,使行贿者、贿赂介绍者选择主动交待贿赂事实,使受贿者选择拒绝贿赂,从而减少贿赂犯罪。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现行刑法的几处规定做适当修改。
当行贿人、介绍人不担心自己的主动交待也会使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后,行贿人、介绍人与受贿人之间的那种信任关系便不复存在,受贿人就开始担心:索取、介绍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人、介绍人便可以“逍遥法外”,而受贿人却身陷囹圄。于是,行贿人、介绍人与受贿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进一步的局面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敢受贿,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和严重。
4,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后,便会形成如下局面:受贿人担心行贿人在案发前主动如实交待行贿事实,而不敢受贿;行贿人担心受贿人不接受贿赂而自己成为犯罪人因而不敢行贿;行贿人在行贿后也会担心受贿人依法处理贿赂面蛤责任而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形成了相互不信任的局面。因为不存在信任关系,一受贿人不敢受贿、行贿人不敢行贿,于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贿赂犯罪;另一方面,已经发生的贿赂案件,因为行贿人勇于主动交待,便使得贿赂暗数大大降低。贿赂暗数降低意味着贿赂受刑事追究的概率提高;这一概率的提高,又利于实现对贿赂犯罪的一般预防
还是这里或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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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叹气
26楼
- 建立“行贿黑名单”合法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透露,全国检察机关在今年底之前将建立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go-vern-ment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挡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随着party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增强,我们的市场体制越来越走向健全,成熟的法制社会发展,这对于go-vern-ment,社会,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是,读了11月2日《法制日报》的报道,心中略有疑惑。行贿与受贿实质是一对双胞胎,缺任何一方都不构成犯罪,任何一方都逃脱不了责任,应该受到同样的惩治。就此篇报道,将行贿者列入“黑名单”,一旦记录在案,就全面封杀了他们生活的权利,而受贿者刑满释放后却能卸下包袱,重新开始。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封住了行贿者的口,给受贿者加了保护伞,从而让受贿者更能逍遥法外了。行贿者一旦招供,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永久的剥夺了他们工作,生活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行贿者行贿后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其受到法律制裁后,作为一个合法公民,他们有权进行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他们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社会不应再将他们另眼相看,甚至于将他们列入所谓的“黑名单”,让他们永远背负着罪名,这显然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试问,一名刑满释放的盗窃犯是不是将终身都不能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呢?
行贿受贿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行贿与受贿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只列出行贿者的黑名单,为何不列一份受贿者的黑名单呢?单一的列出行贿者的黑名单无疑是封住了行贿者的口,使那些受贿者能更加肆无忌惮,不知道这是推动了go-vern-ment机关对腐败的惩治,还是腐败分子给自己加了保护伞,我想,这也许有违于party中央大力惩治腐败的方针与政策吧。
此举措的出台是有一定背景的。因为制定政策的人是具有受贿能力的人,普通老百姓根本就不具备受贿的条件。因为行贿者的招供与揭发违反了官场的潜规则,损害了受贿者的切身利益,试问,如果没有受贿者的暗示与勒索,行贿者又怎会平白无故的将钱拱手相送呢?既然违反了法律,双方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制裁以后,依然是合法公民。然而,制定“行贿黑名单”严重侵犯了合法公民的权益,是典型的人治案例。为什么只制定“行贿黑名单”而受贿者却安然无恙,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政策的导向问题,是制定政策者的自我保护。
任何一项政策的都是由权利机关出台与实施,而权利机关本身却不在其治理的范围内,这样的政策显然是不顺应民意的。广大老百姓希望我们的go-vern-ment在出台一项新的政策,新的举措之前,应从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法律出发,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同等的社会权利,使我们的国家成为真正的法制社会。这样的政策和举措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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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月念雪
27楼
- 社会主义初步确定了行贿的必要性。
PS:哥你什么时候开始思考这么深刻的话题了?
现在的MOP不需要这个
现在要的只是AV 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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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然萧瑟
28楼
- 我认为建立“行贿黑名单”并没有太大的用处,“行贿黑名单”只起到了一点威慑作用.而且还可能导致行贿向变相化,隐蔽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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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屎
29楼
- 有用吗?有mp必然就有这样所谓的行贿和受贿,就和有rmb一样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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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叹气
30楼
- 这个措施的出台,意谓着你行贿你倒霉,只能不把收贿人交出来,你还有日子过,否则你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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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叹气
31楼
- 当权者的自我保护措施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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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叹气
32楼
- 当权者的自我保护措施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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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master
33楼
- 建立行贿黑名单干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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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o21
34楼
- 主要还是体制问题,权利都集中在一把手那里,迟早会出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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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zhang11
35楼
- 有屁用,不找根本的问题,文字的东西party最会搞。什么黑名单,简直就是一个“歃血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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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叹息!
36楼
- 黑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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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点无聊
37楼
- 如果什么措施都没有
什么都不做 就更不可能有什么改进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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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疤
38楼
- 是得抓 而且一定要狠抓
最主要的是从源头抓起,给别人送钱 说实话 没人会心甘情愿 但是,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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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山老猫◎_v
39楼
- 拔萝卜带一把泥
拔上去会搞的很大
中国敢拔的有能力的有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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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xx_007
40楼
- 利与弊总是互相交又叠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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韧之小星
41楼
- meiyou 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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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屋精华帖
42楼
- 应该再加一项:行贿者检举还未查实的行贿对象可以减免罪行!
这样可以挖出更多的腐败分子,也使一时被迫行贿者可以站出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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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C992
43楼
- 根本没必要,咱们国家老大都挺明白的,就是那些个管事的,全都是一群糊涂蛋,与其这样还不如制定点死条例,比如怎么怎么样,立刻死刑之类的,人道这东西是对于人的,同类之间不可残杀,那么谋害人类的,是不是就可以不算人了呢?那就一个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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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帅了点
44楼
- 切,这个有用?
你说说,在MOP发贴声讨贪官对我国整治吏治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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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帅了点
45楼
- 都是一群SB坐在办公室里想出来的“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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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oflove
46楼
- 当然有用,这样老爷们就知道谁的钱收的安全,找谁要钱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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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帅
47楼
- 我是搞金融的,想一想有了黑名单其实最多也只是一时有用,但是时间长了一样会形同虚设,因为还有很多办法绕过黑名单制度。怎么办呢?银行业竞争如此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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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际超级菜鸟
48楼
- 建驮屎吧,现在的法律对公仆门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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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why
49楼
- 腐败的根源在于受贿一方,而依靠道德信仰来控制受贿行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良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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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why
50楼
- 另外,建立这个制度,1,是否有侵犯行贿人的权利?
2,是否给有索贿意图的官员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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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ox2
楼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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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的
发这个时事性质的讨论帖目的是在于让大家都来关注目前整个社会的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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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马甲一号
52楼
- 个人认为没什么用
中国的社会体制不健全
这个大的一个融炉
想改变这个行贿风气
不是彻头彻尾的进行整治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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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sser
53楼
- 关键还是要看个人的自觉性
管理只能起到督促的作用
除非对行贿的人除以枪毙
那样会有点威慑力
反正本人对现在的社会失望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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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owen
54楼
- 坚决支持
不能再让这些人继续为所欲为了
这些害群之马的存在会给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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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老
55楼
- 对整个社会感到失望
竟然要靠这种手段来抑制行贿的行为
作为身处在这个一个社会中的社会人
我感到很无奈
希望go-vern-ment能够尽快把这种行为抑制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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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建人
56楼
- 我觉得应该设置一个行贿受贿公示榜,把你所看到的听到的或亲身经历的都写出来,不管是真是假,一查就知道,这样就可以让贪官望而生畏,也不怕打击报复,我看是一个有效控制贪污受贿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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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ivy311
57楼
- 个人感觉作用不大~~所谓官官相护~~中国历来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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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无聊
58楼
- 没用,什么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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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叹气
59楼
- 为什么不建立盗窃犯、杀人犯。强 J犯的黑名单呢?因为他们侵犯的是人民的利益,而行贿暴露是侵犯了有权力制定政策的利益,这样公平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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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还没注册
6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