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亲爱的上帝:
您好;人们都说,您能恩赐予天下,并能把温暖普照人间。 我叫李洋洋,女, 15岁,我妹妹叫李雪利,10岁,河北省魏县王营村人。我爸爸叫李海彬,于2000年因患癌症多次住院治疗无效去世。我妈妈李如叶,今年39岁,她为了还清爸爸看病时的借债和养活我俩,实现爸爸的临终遗言:“再苦也要把她们俩养大成人,让她们念书。”的夙愿。于五年前只身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打工,每月能挣五六百元,这对于我们非常贫困的农村,已经非常不错了。前年(06年)2月14日早上7:20分,妈妈在顺义区金马开发区路口.自西向东的人行横道上正常过马路时,被赵旭酒后(有验血报告)驾驶奇瑞牌轿车(车号:京H-89920,注册车主是张俊海)由南向北闯红灯(有数名目击证人正词)行驶时撞倒后。送顺义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我们姐俩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整个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后:
1、主管这个事故的北京交通民警XXX叔叔,在询问事故经过时,并没有把现场目击证人韩艳民、吕利刚、郭志恒.等人看见肇事司机闯红灯的话记下来,为什么?
2、我妈妈在人行横道上被撞,车与人接触时撞碎的车前大灯玻璃碎片,没有拍照,为什么?
3、交警叔叔XXX到了事故现场,我求他先救救妈妈,他说:“等120来了再救。”可pol.iceXXX叔叔事后却说:“他到现场后,我妈妈已被120拉走了。”这与事实不符。pol.iceXXX叔叔说谎,为什么?
4.事故发生两天后,我俩跪下请求交警叔叔XXX.让他们给我妈妈穿上衣服,他不但不同意我俩的要求.还恶狠狠地说,你们为什么让俩孩子跪下,大人怎么不跪.我姥爷听后赶快给他跪下。事故发生后赵旭、张俊海先后雇佣三个人做代理与我俩孤儿在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交涉。最后顺义交通队判决的结果是:肇事司机赵旭罚款800元,拘留15天。就这样放人,放车了(肇事车辆已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6)顺民初字第3360号》合计赔偿我们《35万0466元》北京市二中院于前年06年12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们按规定于前年06年的12月15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酒后开车的赵旭叔叔(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车主张俊海叔叔(北京市朝阳区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将房屋及财产转移,并将肇事车辆卖掉后逃之夭夭,法院执法人员多次查找至今无下落。从前年06年2月14日的事故发生到今天为止08年6月14日的850天,我俩没有从肇事人赵旭及车主张俊海那里拿到一分钱赔偿。我俩仍然生活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日子里。生活在"失去亲人,拿不到赔偿"双重痛苦中。事故发生后是我们借款两万多元,抢救妈妈35个小时,是我们借钱将妈妈火化,是我们借钱将妈妈埋葬的。事故发生后,这两年来姥姥常常以泪洗面,明显老了很多,经常生病不断输液来维持虚弱的身体。终因伤心过度.姥姥(田付芹)于07年8月16日,住进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122号。天津市脑系中心(环湖)医院。十四病区十三床。诊断结果:右额脑膜瘤。5天后做了开颅手术。(在我国做开颅手术最好的医院是北京天坛医院。我们先是到的北京天坛医院检查并想在此手术治疗。由于治疗费用太高的原因,我们只好选择去天津市脑系中心(环湖)医院。姥姥至今不知道这场病到底花掉多少钱还需花多少钱?)如今姥姥重病在身仍需继续治疗。
亲爱的上帝,听大人们说,在现在社会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受害者拿到最终判决书的.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受害者长时间拿不到赔偿的决不是我们一家。已构成一个特别痛苦的弱势群体。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使用不当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我们承受着“失去亲人,拿不到赔偿”的双重痛苦”。
在此,请求上帝在普照人间时,救救我们,尽快拿到赔偿。让我俩能吃上饭,能上学。我们一定好好学习,好好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来报答您.
我俩现在住在姥姥家: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双庙乡辛庄营村 邮编:057650
联系人: 李书芳 13240791326
李洋洋李雪利
2008年6月14日。
看子女如斯,看父母如斯,看之滴泪,直叹世间无道德
问良心哪里,问人伦哪里,问者寒心,可知头上有青天
池塘边上的树 发表于 2007-05-17 15:04:10
由于我们没有照相机,现将前年<感恩中国>的创始人张仁杰到我们家的拍照提供给大家:
伤心至极的姥姥
从不想麻烦人的姥姥

给我俩吃饭的姥姥

体弱多病的姥姥
姥姥出院了
2007年8月22日上午10点20分.姥姥进了手术室.下午5点40分才从手术室出来.医生说:“脑膜瘤已切除,开颅手术做的很好”。9月3号上午拆线后,为了减少费用。姥姥下午就出院了。
这是住院期间的姥姥(手机拍照)

这是回家后的姥姥,头顶上的刀口依晰可见.(手机拍照)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6)顺民初字第3360号》合计赔偿我们35万0466元
中国法院网,执行公告:http://www.chinacourt.org/zxgg/detail.php?announce_id=1120
执行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2008-01-28
申请人: 李洋洋、李雪利
执行案号: (2007)顺法执字第178号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未执结标的
赵旭(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一段鑫盟家园小区1号楼172室) 25.0466万元
张俊海(住河北省易县高陌乡杨威城村)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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