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难题!!强人狂入!小猫有礼了!【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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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cholee
楼主
- 1.两大学生,童某借给安某700元, 给女朋友买生日礼物,并有借条,不久,安因盗窃,被判9年有期徒刑并劳改 ,童拿安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可以吗?
2.李某一个10岁男孩,十分调皮.今年三月孩子把其妻的一块进口手表偷走,以5元的价格买掉,其妻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
说明情况要求还手表并退回5元,但对方说手表是买的,不还 .问对方是否可以保留这块手表?
3.某人回家时捡到一匹马,因不知失主是谁,便牵回家代为司养.后经查询,得知是邻村一户家的,便给他送去.但在带失主饲养其间,付出了一些必要的费用,请问能否向失主要求偿付这些费用?
4.林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市中心距某寄存车站5-6米出的人行道上。办完事后发现车子不见了,林某便向寄存站的管理员打听 ,管理员说已将车子存在存车站的另一边了,便领林某去取车,不料自行车已被盗走.问能否向失主要求偿付这些费用吗?
5.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课余时间去帮助街道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王同学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判定为左肱骨骨折,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
王某家认为,王某是为张大爷做好事时摔伤,张大爷家应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张大爷家则认为王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双方商协不成.请问这起人体摔伤赔偿应如何解决?
6.某单位陈某住个人私房,春节前一天,因家中夜里无人 火炉引起火灾 烧毁陈家房屋财产连同邻居家李某等三家私房一起火灾发生后,李某等人就责任归属,损失赔偿等问题向人请教,回答是 陈某不是故意放火.不是有意纵火,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就应该自认倒霉吗????
7.房某,20岁大学生 ,1993年10月20日, 房某因有事向同学李某借自行车 当房某拿着钥匙没找到车子 结果打开别人的车子,骑走了.回来后,房某又把自行车放回还处,将钥匙交给李某,第二天,李某用车.发现车子不见了,便又问房某,房某说昨天用车子时就不知道你的车子放在什么地方,用的不是你的车子,后来连找几天都找不到 .李某认为是房某弄丢的要求赔偿,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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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cholee
楼主(1)
- 晕!没人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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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挖仪
2楼
- 1、安某多少岁啊?
2、不可以
3、可以
4、可以
5、张大爷支付
6、陈支付
7、不合理(这个我不太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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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挖仪
3楼
- 具体理由我就不多说了~你可以加我QQ讨论~10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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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蝴蝶鱼·
4楼
- 1不可以2不可以孩子还没有民事行为能力3需要支付4能5还是协商比较好6要赔7不太肯定 哎 好久不看书了 都不太确定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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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weih
5楼
- 去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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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挖仪
6楼
- 对于第一个~要是那个安X不满18怎么办啊~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的吧~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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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宝奇兵
7楼
- 1.安某支付
2.不可以
3.可以
4.可以
5.张大爷支付
6.陈支付
7.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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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ojosi
8楼
- 你这是《法律基础》考试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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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cholee
楼主(9)
- 谢谢各位了我是小猫mp才24只能道谢了.欢迎继续呵呵.这些我不懂,我帮我哥发贴征解,也代他谢各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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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deheng
10楼
- 1.如果不满18,那么由其监护人还。但是如果推已经18,那么由安XX付。
2.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且该小孩已满10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除非获得其监护人追认,否则不发生效力。
3.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4. 有两种可能。一、鉴于该地治安,管理员为保证其单车安全,而将其移位,构成无因管理;二、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该丢车人可以认为管理员是为自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不过在两种可能下,管理员均须有通知、管理和返还义务,从题中管理员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丢失,辜负了自己的应有义务,所以可以要求赔偿,不过在第一种可能下,车主还需支付存车费。
5.还是无因管理。老张同志对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6.陈某不能以意外事件来抗辩。此时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只有陈某能够证明无过错时才能免责,而本题中显然,对于无人房中的火炉所产生的危险,其应当预见到取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存在过失,所以不能免责。(注: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7.在房某还钥匙时就应告之李某,则损失尚有可能避免,不过却没有告之,那么就可能存在第三人。事后,房某虽以第三人过错来抗辩,但是却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所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该请求合理。
半夜无聊,胡乱说说,不当之处还请指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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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_hu
11楼
- 这么简单的题也来问啊,楼猪是法学院一年级学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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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贵族
12楼
- 这些题好眼熟啊!让俺想起了俺的民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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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斐
13楼
- 法律难题?好难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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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眼镜的禽兽
14楼
- 寒`````好难好难的法律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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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pon
15楼
- 这好像不是法律难题吧?法律关系这么明朗!
佛山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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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又见菜刀
16楼
- 1.安某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说明安某至少已满16周岁,盗窃数额巨大。而且处刑不轻,说明80%已经成年。个人负担自己的债务。
2.买表人非善意第三人。手表当然返还。
3.这个问题实在是……
无因管理。
4.要看具体情况,因为管理员并没有将车存放在存车处内,应当是无责任的,但如果管理员将自行车移动的行为,导致自行车脱离了安全视线,对自行车的丢失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适当赔偿,但不是全责。
5.无因管理受益人应当赔偿。但看是怎么摔的。如果是同学之间打闹,由同学互分责任;如果是意外事件、或同学自己故意,无因管理受益人有抗辩权。
6.陈某无权抗辩,应当赔偿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害。但如果是第三人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入室导致火灾,由加害第三人赔偿全部损失。如果邻居没有在火灾中努力缩小损害的范围,尽力抢救,则陈某就损害扩大的部分没有责任。
7.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房某能证明自己在拿到车钥匙时自行车已经丢失了,则不用赔偿;同理如果李某能证明房某的确骑走了自己的自行车,则有权要求赔偿。故房某首先证明自己用李某自行车钥匙打开的他人的自行车的存在,并证明自己当时骑走的就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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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yang
17楼
- 呵呵,基本上菜刀的看法更完善一些。
第二题出题人的本意应该是考察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从善意取得的角度分析也可以不过不够贴切。
因为如果你讲善意取得那么首先是承认了小孩的合同行为,但事实上小孩卖手表的时候没有得到物主的授权,其后进行的合同行为的效力待定。同时在时间点上应该是小孩无权处分的行为在先。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来看似乎更好一些。
只是只小猫说的不对的地方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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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子~~
18楼
- 给人感觉像是司法考试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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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mp006
19楼
- “这么简单的题也来问啊,楼猪是法学院一年级学生吧?”
都懒得说了!
还有回楼上的!如果这是司法考试的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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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tybest
20楼
- 基本都是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