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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14 17: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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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1) po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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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与修辞学
〔比〕Ch.佩雷尔曼
原载《哲学译丛》1988年第4期
过去的50年中,我们看到了逻辑的范围由语形学扩展到语义学和语用学。但仍然存在问题:如何从逻辑到达修辞?换言之,在形式系统的研究与文体(style)及修辞手段的研究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关系?
作为逻辑学家,我对人们在价值问题上看法不一这个事实很感兴趣。从经验的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不一致是由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所致,因而它们不能得到证实。但我不能接受这个结论。这便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有价值判断的逻辑?价值判断能否通过推理加以证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这次会议之初,鲍亨斯基神甫将他关于逻辑的定义限制于对形式推理的研究,而排除了所有其他的逻辑概念。他这是在隐含地做出一个价值判断。他是仅仅断言逻辑应以这种方式定义而未给出任何理由呢?还是试图证明他的定义是合理的,亦即:他的定义较其他可选择的阐述方式更为可取呢?这里就涉及一个关于选择的问题的例子。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靠任意的、主观的决断,而是根据其合理性。当必须在两种对立的方法论或定义之间进行选择时,人们不仅将这种推理方式用于法律和哲学,而且也用于科学。
因此,我着手研究价值判断的逻辑。我的研究很像弗雷格在一个世纪前所做的那样,是依据经验来进行的。但是弗雷格分析了数学的演绎方法,而我则考察人们如何证明合理的选择。经过几年的工作,我得出一个令人失望的结论:价值判断的逻辑根本不存在。后来,我意识到了作为逻辑学家的我完全忽略了的某种东西:除了那些在形式逻辑中研究的推理工具外,还有其他的推理工具,即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辩证推理的工具。但我倾向于称其为论辩推理(argumentative reasoning)。人们往往忘记亚里士多德不仅是他称为分析推理的形式逻辑的奠基人,而且也是辩证推理的奠基人。他专门在《修辞学》、《论辩篇》和《辩谬篇》中谈到了辩证推理。
当我探究的结果凭其自身开始构成一个领域时,也就到了为其择名之时。最自然的选择是修辞学和辩证法,这是亚里士多德有关辩证推理研究的两个主要分支(他是分别在《修辞学》和《论辩篇》中对它们进行讨论的)。选择修辞学似乎更为周全,因为黑格尔和马克思曾在一种十分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此外,听众这一概念完全未出现于《论辩篇》,它仅是在《修辞学》中起明显作用。我认为这一概念对理解论辩推理至关重要。
当我着手研究这一问题的历史时,我注意到,亚里土多德对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所做的重要区分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却被莫名其妙地遗忘了。这两起推理形式都被统称为辩证法。但是有些逻辑学家强调形式逻辑。而其他的逻辑学则侧重于修辞学。例如,鲍亨斯基教授提到的瓦拉的三卷本论文集《论创意的辩证法》,其中“创意”是修辞学的主要成分(其他成分有布局、演说术、记忆和动作)。在修辞学的传统方面,其他重要的逻辑学家还有斯特姆和阿格里科拉。
在拉姆斯之前,辩证法一直表现为缺乏统一性。拉姆斯是16世纪著名的法国逻辑学家,死于圣巴塞洛缪节的大屠杀。拉姆斯将辩证法理解为是对全部推理形式的研究。因而在他的雄心勃勃的著作里,既包括了分析推理也包括了辩证推理,两者之间并未划定任何界限。他将“修辞学”这一术语专门用于严格说来不能称为推理的那些劝说性交际成份(演说术、记忆和动作),并把这些问题留给了他的朋友O·塔隆。塔隆是在修饰语言的艺术这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修辞学的。因此从塔隆的时代以后,修辞学不过被看作是研究文学形式和语言表达方式的。这样,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就逐渐消失了。
相比之下,在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法基础上扩展的现代逻辑却蒸蒸日上。然而,亚里土多德所讲的辩证推理的学问又怎么样呢?并且,我试图在“修辞学”的名称下予以复兴的那种学问又怎样呢?
令我极为感兴趣的问题是,如何把劝说性论说一方面与修辞学(在拉姆斯和塔隆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与形式逻辑联系起来。显然,拉姆斯在断言修辞手段仅是作修饰而用,并不具有推理的特征这点上是错误的。事实上它们是压缩的论证.这就是修辞手段被用作有效的劝说方法的原因。劝说性论说与形式逻辑的联系又怎样呢?一个辩证论证可被评价为有力或软弱、恰当或不恰当,但却不具有无可争议性或自明性。无可争议性或自明性乃是分析论证的特征。而且在形式逻辑中,必须消除任何引起争议的东西,这就必需发明人工语言。人工语言具有处理符号和构成完好定义的语句的形式规则。
在这一简短介绍之后,我将提出自己关于“新修辞学”的思想。
在弗雷格、罗素和那些受过数学训练的逻辑学家的影响下,将逻辑归结为形式逻辑变得十分普遍。这种看法导致了对广大的非证明的推理领域的忽视,这些推理使我们能在一系列的观点中,选择看上去最完善、最能令人接受和最合理的观点。它是一个与争论、批评及各类辩护有关的推理的广泛领域。我们试图依据这种推理,通过在商讨过程中为某一论点寻找支持和否定的理由来说通和劝服个人或集体。因此,我们应当以被认为是论辩理论的修辞学来努力完善被看作是证明理论的形式逻辑,以弥补上述归结的有害影响,这样做是不会令人感到意外的。
让我们迅速地考察一下标志二者区别的特征。建立一个形式逻辑系统的基本条件是必需预先排除任何只有靠解释的力量或者裁决方能解决的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形式逻辑的“语言”必须从一开始就排除任何歧义性的缘故。当说到“X=X”或者“P→P”时,我们并非在陈述一个自然规律,而不过是断言在每一个这样的命题中,必须以相同的值替换符号“X”和“P”,因为它们不能得到两种解释。
当涉及自然语言时,这一条件并非必需满足。人们假定相同的词具有相同的意思,但是相反情况的证明也是可接受的。因此,当只有以导致不一致、繁琐或不可接受为代价才能保持单义性时,背离这一假定似乎是正常的。
通常很难令人相信一个有理智的人断言某种我们一眼就看出矛盾的东西。当赫拉克利特说“我们两次踏进又不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时,我们试图通过对“同一条河流”的两种不同的解释来避免明显的矛盾。当听到象“战争就是战争”这样一个命题时,我们知道遇到的是一个“拟重言式”,其目的在于为在和平时期会令人感到震惊的一种行为辩护。倘若我们将此命题仅仅考虑为是对同一律的运用,就不会有上述的结论。帕斯卡在他的《思想录》中告诉我们:“如果上帝的真话在字面上是假的,则它在心灵中是真的”。他这样说是敦促我们为维护圣经条文的真理性而去寻求它的一种新的解释。
在自然语言中,符号的单义性不象在人工语言中那样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求的一个条件。作为结果,符号的重新解释总是可能的。这阻止了我们依据一个形式的标准断然决定一个命题的真假。法学和神学提供了大量的实例,由于种种原因,一个法律条文或者一个宗教条文的字面解释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一个形式逻辑的系统包括演绎规则,这些规则使一种性质(真、概率、模态)从前提传递到结论成为可能。但前提具有所提到的性质的保证何在呢?古典逻辑学家相信自明性是公理的真理性的保证,而公理被看作是一门科学的原则。但是亚里士多德已经指出(《论辩篇》,101),当对话者拒绝把这些原则当作真理时,为了说服他,求助于论辩是必不可少的。这使我能够强调论辩与证明推理之间的区别:一个形式的、逻辑的或数学的系统能独立于任何人的同意而发展,但论辩只有考虑去坚持(ad-herencce to)一给定的命题时才能进行。
坚持总是某人的坚持,这种明显涉及的坚持是说明预期理由并非逻辑错误,而是一个论辩错误的唯一途径。鉴于以“如果P,则P”表达的同一性原则在任何逻辑中都是一条勿容置疑的规律,当论证的目的是要说明这种坚持合理时,预先假定去坚持一命题就构成了一个不可否认的预期理由。 在这方面我必须补充:对一个命题的信服可以是因人而异的,并且其信服程度也会不同。
任何可用的逻辑赖以建立的前提是:系统内一个命题的真是客观的;并且根据不矛盾律,它不能与其他任何命题不相容。然而在论辩中,却不保证某人同意的一个命题将不与他也坚持的另一命题相矛盾。说到不相容性,我并非意指存在着形式上的矛盾,而是指两个命题不能同时适用于一给定情况。这样,如果家长中的一方唆使孩子说谎,则“人不可说谎”以及“人须惟父母之命是从”这两条道德规范就变得不相容了。在法律和道德中存在有大量的矛盾之处。当矛盾不可避免时,我们被迫做出选择,以限制至少是命题中的一个的适用范围。我们应当限制对我们较不重要的命题的有效范围。
无论听众是商谈的个人、讨论的对话者、听演讲的与会者还是普遍意义上的听众,即由所有能对所听内容进行判断的人组成的理想的听众,论辩的目的都在于增强听众对一命题的信服。就这一目的而言,论辩必须明确地或假定地信服其他将作为出发点的命题。这些命题必须通过一个种语言来表达,无论这种语言是自然语言还是技术性语言。同意这样的一些命题意味着同意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这构成了一个初步的已知条件。如果同意一命题的语词伴之以不同意对它们的解释,则论辩的目的将在于使其中的一方占优势。因此,已知的东西与必定是论辩的东西之间的界限并非是在讨论之前就划定了的。这个界限是作为参与者的态度的结果而出现,并且,参与者的态度只是在辩论的过程中才显露出来。
论辩之初所接受的命题构成了一个多少不大确定的整体,讲话者,即提出论辩的人,必须从中选择那些似乎与他的目的最相关的命题。命题类型的选择将决定于论题与听众。有时,它们可限于一些老生常谈、事实或普遍接受的价值标准;有时,则必须包括科学、法律或神学的全部领域;它们甚至可以包括权威作者著作中的神圣条文。
在一场论战或政治辩论中,每个说话者所坚持的命题不同,然而却都试图使听众接受这些命题这一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他们的论辩常常导致不相容的结论。在这样的场合中,讨论要么对准从已接受的命题到有争议的命题的论证的评价;要么将要求更大的精确性,或者最终要求就说话者用作前提的命题进行交锋。通常,只有当相互对立的命题得到充分展开时,才能揭示出有问题的地方,即意见分歧之所在。
当把形式逻辑比作修辞学、证明手段和论证技巧时,我们认识到证明是在一个封闭的单义性的系统内展开的,而解释和选择的问题在此之前已经消除。另一方面,论辩涉及一批假定得到承认的命题,这些命题是不确定的和多义的,倘若需要,对它们所包含的每个成分都可进一步提出疑问。这就是为什么论辩绝非是与个人无关的、机械的和强制的、正确的或错误的,而是强些或弱些的缘故,因为论辩的价值是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点交锋的结果。证明则犹如独脚戏,它是在一个系统内展开的,而典型的论辩则构成争论,构成相反命题和论述的对抗。对这些命题和论述,听众常常又是评判者,他们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对它们进行比较。这说明了为什么在诉讼案中,公平的判决是以兼听为前提的。判决既依靠审理程序,又有赖于辩论的实质。其结果将导致个人或集体的行动,或者单纯地导致对一个普遍命题的信服,无论它是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哲学的命题,还是宗教的命题。
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一种心理状态,在于从成人向儿童,从老师向学生,从有创造性的人向没有创造性的人逐渐灌输一些普遍的命题。这一目的是要达到对命题的信服,而这些命题将作为对所考虑的最为具体的情况做进一步论辩的前提。普遍命题和它们于特殊情况下的运用之间的区别。在古代修辞学中就是指人所共知的“问题”和“原因”之间的区别。
在20多年前以《新修辞学》[①]为名出版的关于论辩的论文里,我们对论辩的各种类型,以及诉诸论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里我们不可能详述那些观点,而仅指出如下这点就足够了:我们是将联系的论证(arguments of association)与概念的分离(dissociation ofconcepts)相互区别的(前者指准逻辑的论证,指基于现实的结构和规定着现实的结构关系的论证)。但也许以对所有逻辑学家都感兴趣的一个问题的少许评论来结束这一话题是值得的:“各种类型的论证都能归结为纯粹的形式结构吗?”对这样的问题要给出一个完全普遍性的回答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试着列举可能将论辩归结为形式运算所要求的条件。
首先,应使在论辩之初所接受的命题具有单义性,以保证排除一个短语的不同解释和任何进一步解释的可能性。所有澄清了的命题具有一种性质(真、概率或者模态),以保证它们独立于任何听众的信服,这一点应是必需的。其次, 应无例外地列举出所有在开始时接受的命题,以避免任何意外——并且这样构成的整体应当是一致的。对各种非形式有效的论证来说,得出一个有关概率的结论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概率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因为这种概率的确定应独立于各方的观点。
这样的条件在某些学科中能够得到满足。对这些学科来说,诉诸论辩可由诉诸归纳逻辑和概率论来代替。然而,尽管在那些使用联系论证(假设它们有准逻辑的性质,或与现实的结构有关)的领域,这种归结最终可以成功,但每当发生争辩的概念要求调整时,毫无疑问,概念的分离应经得起形式化的检验。当我们被从单一概念引至创造一个哲学的对偶概念时,我们就是在面临这样的一种典型情况。现成的例子是现象与实在之间的对立。
这个对立所服务的目的是通过详细阐明一个标准以消除不相容。当经验似乎不相容时,这一标准使其一方服从另一方成为可能。例如,倘若幸福被描述为与善相对立,则我们可通过称这类幸福是表面的而取消它的资格。
这就是我认为精细的哲学思考所特有的方法论是靠修辞学提供的,而不是靠形式逻辑提供的原因。
(原载E.阿加奇《现代逻辑概观》,许毅力译 张兆梅校)[②] -
2005-06-14 1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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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2) po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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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4 1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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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9) 梅花飘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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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的逻辑:论证的逻辑———以民事诉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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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诉讼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诉讼中的逻辑对于丰富法律逻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以民事诉讼作为分析样本,认为诉讼的逻辑就是论证的逻辑,即诉讼中的基本思维形式是论证。同时文章还对图尔敏论证模式如何法学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字: 论证,图尔敏论证模式,法学化
一 论证:民事诉讼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一直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点,但学者们在研究法律推理时都是脱离法律的具体运作环境、抽象地研究法律推理的。其实法学界在研究法律时,既有从抽象层面上进行研究的,如法理学、法哲学对法律的研究;也有从具体层面上进行研究的,如部门法对法律的研究。笔者认为,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也应当采此方法。本文试结合具体的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来研究法律逻辑,看是否能开拓出新的领域、得出新的结论。
从法学的角度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i]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离不开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的具体行动。因而当事人和法官的思维形式也就是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思维形式,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在参与民事诉讼时的思维形式会是什么样的呢?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简单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的产生原因、基本框架结构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对某种事实所引起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同见解而导致。比如甲开车撞伤了违规横穿马路的乙,乙要求甲给与赔偿。当双方在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应当赔偿多少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乙可能就会诉至法院。因此,在任何一个民事诉讼中,都存在三方主体: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居中裁判的法官。
在实践中,当乙正式提起诉讼时,在诉状中他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3654元整。同时在诉状中乙还需要简单地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在实务中,很多时候法律对于因某种事实所引起的当事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均有规定。当然也不排除在法律存在漏洞时,对某些事实所引起的当事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的情形。不管在那种情形下,当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纠纷诉至法院时,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希望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当事人的希望仅仅是希望,当事人只要在让法官了解了案件真相以后才有可能胜诉,而法官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也必须先了解引发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案件事实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但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当事人无法让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再原封不动地在法官面前再现一次,只能是通过提供各种证据,向法官说明当时的情况。而法官也只能是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了解案件真相。因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案件事实清楚以后,如果双方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或者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存在争议时,还需当事人继续举证、继续论辩。
从当事人的角度对上述民事诉讼的思维结构加以简单整理的话,那就是:原告先提出自己的主张,再提供证据和法律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作为被告则往往是全部或部分不同意原告的主张,有时也会提出证据和法律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以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我们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思维结构与逻辑学中的论证加以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原告的思维结构与证明完全相同,而被告的思维结构与反驳完全相同。逻辑学中的论证包括证明和反驳。不论是证明还是反驳都由三部分构成:证明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构成;反驳由被反驳的论题、反驳的论据和反驳的方式构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一个终极论题;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和法律就是论据;原告从案件事实和法律得出自己诉讼请求的结构中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就是论证方式。显然,原告的思维结构简化与证明的结构完全吻合。作为被告,如果其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那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被告的反驳论题;被告所提供相反证据和法律就是论据;被告从其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得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结构中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就是反驳的方式。显然,被告的思维结构与反驳的结构完全相同。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采纳的宏观思维形式是论证。推理形式只不过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所运用的思维形式中的一部分而已。
在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思维形式是论证之后,法官的宏观思维形式又是什么呢?也是论证。
从民事判决书的角度和法官结论的形成过程来看上述观点似乎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官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一般都是先调查案件事实,再就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一般对当事人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会有自己的结论。即使案件比较复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后,最后也会形成一个结论。这个结论有时会完全同意原告方的主张,有时是部分同意原告的主张,有时是完全否定原告的主张。判决书作为对审理过程与审理结果的书面记载,在具体撰写时往往是先陈述事实,再适用法律,再后得出结论。由此观之,法官的思维形式似乎应当是推理,而不是论证。
上述错觉的形成主要是源于对诉讼过程作了不恰当的截取,忘了判决书的作用何在。若仅仅就法官结论的形成而言,说它是通过推理得出来的也没有错。但是我们不能忘了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官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仅仅是通过推理得出来的,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在起作用。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结论有时甚至是根据直觉得出来的。因为每个法官有每个法官的个性,他们所受的教育内容及教育程度、生活阅历、个人好恶、情感经历等等都不一样,而这一切都有可能反映到判决中来,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者面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各不相同的裁判。比如,英国上个世纪首席大法官休厄特(1870-1943)男爵就是一个偏私的典型。“休厄特终其一生也没有改变他的偏私形象,无论是作为政客,还是作为法官,对于他而言,总是无法丢掉一种习惯,那就是看一幅图画时总是一面清楚,而另一面模糊。”[ii]
法官若想纠纷得到彻底结论就必须说服当事人接受法官所作出的结论。因而法官撰写判决书的过程既是对自己思维过程的梳理,更是寻找理由说服当事人的过程。判决书中所体现出来的推理过程只不过是作为法官说服当事人的一种工具而已。故从宏观的角度看,法官的思维形式仍然是论证。推理尽管很重要并且是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作为论证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地位却是无法改变的。
在得出民事诉讼的宏观思维形式是论证之后,我们必然要回答原因何在这个问题。
论证包括对话的论证和非对话的论证。前者如辩论赛,后者如对数学定理的证明。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宏观思维形式是论证的主要原因是诉讼的主体结构、解决纠纷所依赖的手段、诉讼的程序结构、诉讼的目的等都天然地与论证中的对话论证相吻合。从主体上看,对话的论证—顾名思义—必然包括双方或多方主体;既然是论证,当然得有论题;论证的目的当然在于通过对话来说服对方或他方接受或认可该论题。对话的工具自然是口头语言。
细观诉讼结构,其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居中,当事人分局两端,呈对峙态势,双方利益对立、观点对立。从解决纠纷的手段来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言词对话来解决。因而言词审理主义是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言词审理主义是指:“法院作为裁判基础之诉讼资料,专以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言词陈述为据。”[iii]从诉讼的程序结构来看,诉讼一开始便要求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终极论题-诉讼请求。[iv]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要求。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3条规定:“本诉是指,起诉人用以向法国提出其诉讼主张,主动提起诉讼的请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诉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二)请求的目的及原因”。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提出救济请求的诉答文书,不论是最初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或第三当事人请求均应包括:……(3)诉答人所要求的救济判决的请求。可以要求可选择的或有几种不同形式的救济。”从诉讼的目的来看,当然是要解决纠纷,[v]但纠纷解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法官全部或部分地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当事人不再继续诉讼。因此,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法官的目的就是希望当事人接受自己所作判决,从此息讼。
二 图尔敏论证模式的法学化
推理有各种各样的推理形式,那论证有无各种论证形式呢?目前对论证研究结构颇有研究的当推英国哲学家图尔敏(Toulmin)。图尔敏认为论证的基本结构如下:[vi]
(一)主张
将说者(speaker,S)所欲主张的事物作为陈述(statement),藉由语言来表现,此乃论证的出发点。此种陈述称为“主张(claim, C)”。
(二)资料
如果就“主张(C)”的内容没有争议的话,就会被接受。可是如果对“主张(C)”的内容有反论(例如:您凭什么这么说呢?)的话,我们就必须提示其根据。此种作为根据的事实资料,称为“资料(data, D)”。
(三)保证
如果提示“资料(data, D)”还是无法使论证的对方接受的话,则可能被追问“主张(C)”和“资料(data, D)”之间具有如何的关联性(例如:为什么您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呢?)。此种情形不只是要追加新的“资料(data, D)”,还必须说明该“资料(data, D)”与“主张(C)”的联结是适当(appropriate)且正当(legitimate)的。也就是说,必须确定能赋予该“资料(data, D)”事实具有导出“主张(C)”结论的资格之推论规则。这个推论规则就称为“保证(warrants, W)”。
“资料(data, D)”是诉诸事实的陈述,相对于此,“保证(warrants, W)”是说明“资料(data, D)”与“主张(C)”的联结为正当的假设性陈述。二者的差别在于:1﹑前者是明示的,后者是通常默示的,只于必要时呈现;2﹑前者是个别的,后者是普遍性的。
(四)佐证
通过回答对正当理由的质疑而提供的附加支持。“佐证(backing)”和“资料(D)”都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但二者的差异在于论证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佐证(B)”只有在对“保证(W)”有质疑时才浮现出台面,而“资料(D)”是论证之所以为论证所不可或缺的。再者,“佐证(B)”和“保证(W)”的差异在于其机能上的性格,前者是“资料(D)”事实和“主张(C)”的联结性陈述,后者是关于事实的范畴性(categorical)陈述。
(五)限定
“保证(W)”是关于正当化的“强度”问题。“保证(W)”和“资料(D)”的组合,大部分的情形就能使“主张(C)”为对方所接受而具有保证的作用,但有些情形则必须再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外或限制等保留,才能使对方信服。此种对“保证(W)”程度所为的限定之陈述,称为“限定(qualifier, Q)”。
(六)抗辩
前述此种具有保留机能的陈述,就称为“抗辩(rebuttal, R)”。“限定(Q)”、“抗辩(R)”与“保证(W)”的差异在于:“限定(Q)”用来表示“保证(W)”的强度,而“抗辩(R)”用来表示遮断“保证(W)”的普遍正当化之特殊事由。[vii]
“限定(Q)”、“抗辩(R)”与“保证(W)”的差异在于:“限定(Q)”用来表示“保证(W)”的强度,而“抗辩(R)”用来表示遮断“保证(W)”的普遍正当化之特殊事由。
为说明上述各术语的含义,图尔敏还特意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这个例子就是有论者主张“Harry是英国人”(主张C)。对方则提出反论:“您凭什么这么说呢?”论者进一步补充说:“Harry出生在百慕达群岛。”(资料D)。但只根据(资料D)事实的补充,其与(主张C)之间的关系仍不明了,所以对方继续问:“为什么您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呢?”此时说者(S)进一步补充说:“因为在百慕达群岛出生的人,就是英国人。”(保证W)。如果对方进一步再提出质疑问到:“为何在百慕达群岛出生的人,就是英国人?”对此说者(S)有必要提出一个在(保证W)背后更强而有力的命题,以强化其权威性。所以说者(S)主张:“因为在英国的制定法中,就殖民地出生者的国籍有明文规定。这种命题称为( 佐证B)”。当论者已知Harry出生在百慕达群岛,但还不能断定Harry是不是英国人的情形,则说者(S)只能说,在一般条件之下“大概就是英国人”。这里的“大概(presumably)”就是一种“限定(Q)”。当Harry出生在百慕达群岛,除非双亲是外国人,Harry是英国人。这里的“除非双亲均为外国人”就是一种“抗辩(R)”。客观的说,尽管图尔敏举个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些术语的含义,但笔者仍然认为这些术语的含义理解起来比较费力。
笔者认为图尔敏关于论证的理论有其合理性,但这一理论如不法学化的话,恐怕难以为法学界所接受,当然也就无法发挥其指导法律工作者思维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逻辑学界研究人员并不是运用法学术语来翻译图尔敏论证模式中的各个术语。法律界人员无法理解我国逻辑学界研究人员所翻译过来的这些术语。在国内外经常出现一个学科利用其他学科作为范例来论证本学科理论的情形。这种情形给翻译带来很大的麻烦。因为翻译者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是对一个学科很熟悉,但对该学科所涉及到的其他学科并不熟悉,容易出现利用自己熟悉学科的术语来翻译所涉及到的其他学科专业术语的情形。图尔敏的论证模式实际上就涉及到两个学科:逻辑学和法学。“图尔敏的主要课题,就是拥护一个透过法律论证以回归日常实际论证的理论。”[viii]也就是说,图尔敏是以法律论证为例来说明一般的论证理论。因此,我们在对图尔敏所涉例证中的法学术语进行翻译时,应尽量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因为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专门术语,同行对这些专门术语的含义已经获得共识。利用专业术语翻译过来的文献易于为同行接受,也便于交流。那么。图尔敏论证模式中的术语在诉讼法学中存在相对应的术语吗?
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从图尔敏论证模式各种术语的含义来看,“主张”实际上相当于诉讼法学中“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资料”相当于诉讼法学中的“证据”:“保证”相当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性”:“佐证”相当于“法律、习惯或法理” 等。“限定”相当于法官的“心证程度”:“抗辩”相当于法学中的“抗辩事由”。
运用法学术语上述图式的含义加以解释的话就是:当事人的论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胜诉:(1)当事人提出来的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不仅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并且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或诉讼请求有一定的关联性。(2)在案件事实得到证明后,还必须得有相关法律规定、习惯或法理的支持才有可能得到法官认可。[ix](3)当事人的论证须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确信达到一定的程度,且不存在抗辩事由。
注释:
[i]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ii] 贺卫方:《从律师中选法官》,《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4日,第3版。
[iii] (台)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要论》,广益印书局,1999年版,第10页。
[iv] 民事诉讼中的论题有很多个,诉讼请求是最终论题,也是最终的证明对象。关于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理论探讨请参见拙文:《证明对象》,载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v] 诉讼法学界关于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存在各种观点。纠纷解决说仅是其中的一种观点。详细介绍参阅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vi] 下文对图尔敏论证结构的介绍参考了台湾张钰光:《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方法-形式逻辑学批判》,资料来源:逻辑与认知研究所论坛,http://202.116.73.224/bbs/cgi-bin/forums.cgi?forum=10
[vii] 对上述术语有各种不同的翻译。如有学者将Data译为予料,Warrant译为正当理由,Backing译为支持,R ebuttal译为反驳。参见武宏志:《论证的图尔敏模式》,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23页。
[viii](台)张钰光:《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方法-形式逻辑学批判》,资料来源:逻辑与认知研究所论坛,http://202.116.73.224/bbs/cgi-bin/forums.cgi?forum=10
[ix] 比如我国台湾民法总责编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因此,法律、习惯和法理都可以作为佐证。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法政系·王学棉 -
2005-06-14 19: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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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0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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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工智能看当代逻辑学的发展
文章来源: - 文章作者:陈波 发布时间:2003-09-01
[摘要] 本文认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是21世纪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面貌。至少在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重点关注下列论题:(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可错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 C1, C2,… Cn,… 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代理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蒲Ш腿斯ぶ悄艿难芯客贫?侣??匮荼涑上质怠6鞲袼乖缇椭赋觯?吧缁嵋坏┯屑际跎系男枰??蛘庵中枰?仁??笱Ц?馨芽蒲?葡蚯敖?!盵④] 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 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鲇谝烙锞扯?ǖ南啾冉系亩韵罄啵荒L?锞浜吞跫?锞涞囊庖迦【鲇谝蛴锞扯?浠?挠镆寰龆ㄒ蛩兀?绱说鹊取#╥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2)某教授写信推荐他的学生任某项哲学方面的工作,信中写到:“亲爱的先生:我的学生c的英语很好,并且准时上我的课。”根据量的准则,应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作为教授,他对自己的学生的情况显然十分熟悉,也可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但他有意违反量的准则,在信中只用一句话来介绍学生的情况,任用人一旦接到这封信,自然明白:教授认为c不宜从事这项哲学工作。
并且,语用涵义还具有如下5个特点:(i)可取消性:在给原话语附加上某些话语之后,它原有的语用涵义可被取消。在例(1)中,若b在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之后又补上一句:“不过它这时已经关门了”,则原有的语用涵义“你可从那里得到汽油”就被取消了。(ii)不可分离性:如果某话语在特定的语境中产生了语用涵义,则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同义结构,该含义始终存在,因为它所依附的是话语的内容,而不是话语的形式。(iii)可推导性,前面已说明这一点。(iv)非规约性:语用涵义不能单独从话语本身推出来,除要考虑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之外,也需要假定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并需要把上文语句、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作为附加前提考虑在内。(v)不确定性:同一句话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产生不同的语用涵义。显然,确定某个话语的语用涵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和分析、归纳和演绎的统一应用,因此具有一定的或然性。研究如何迅速有效地把握自然语言表达式在具体语境中的语用涵义,这正是自然语言逻辑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它将在21世纪取得进展。 -
2005-06-15 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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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14) 乡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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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网址:http://www.lw86.com/lunwen/philosophy/111/
里边好多你需要的论文 -
2005-06-15 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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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15) 小眼聚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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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淫啊
偶这是选修课
你们都整的那么高深的
交上去了不被老师骂死啊
一看就是假的
哪位大淫整篇象是一正常大学生写的啊(对不起,偶认为搞逻辑的都不正常) -
2005-06-15 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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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16) lott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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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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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0: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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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17) S.K.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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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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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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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18) guzhu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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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楼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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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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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19) cctnt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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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rce:科学家与逻辑学家
文章类型:逻辑学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12月12日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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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rce:科学家与逻辑学家
发布时间: 2003-5-11 作者:张留华
摘要: C.S.Peirce是美国杰出的科学家和逻辑学家。他以科学家作为职业,却常常又声称科学研究是为了逻辑目的,喜欢把自己塑造为逻辑学家。另一方面,他把逻辑学视为科学,丰富的科学经历刺激了他在逻辑学领域的诸多创造性贡献。实际上,考察他的研究道路为我们从事推理工作的科学家和从事推理研究的逻辑学家都提出了有意义的启示。
关键词: 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中图分类号:B81-095 文献标识码:A
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 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 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 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 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 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 to the 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 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 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 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 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 K. Clifford评价“Charles Peirce. . .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 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 Begriffschrift 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 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 Hopkins 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 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 鏟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 Critical 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 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 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 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 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 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 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 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 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 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 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 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 “●—— ”同“ ——●”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 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 61.
〔2〕罗素. 西方的智慧〔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276.
〔3〕Hilary Putnam. Peirce the Logician〔J〕.Historia Mathematica , 9(1982). 292.
〔4〕Max Fisch. The Decisive Year and Its Early Consequences〔M〕. 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 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2). Bloomington, Indian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4. Introduction.
〔5〕〔6〕〔7〕〔8〕Charles Sander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1-8)〔C〕.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58. 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9〕威廉·涅尔,玛莎·涅尔. 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4.
〔10〕Robert Burch. Valental Aspects of Peircean Algebraic Logic〔J〕, Computers Math. Applic, Vol.23, No.6-9, 1992. 665-677.
Peirce:The Scientist and Logician
Abstract: C.S.Peirce is an outstanding American scientist and logician. He worked as a scientist. However he claimed that his research into various sciences is for the purpose of logic, and he would like to describe himself as a logician. On the other way, he thought of logic as science, and the long-period scientific experiments stimulate most of hi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in logic. Actually, the consideration of Peirce’s approaches in research provided a good suggestion for both the scientists who used extensively the reasoning methods and logicians who investigate s pecially the reasoning.
Key Words: Peirce; scientist; logician; science; semiotics; chemical 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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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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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20) cctnt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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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rce:科学家与逻辑学家
文章类型:逻辑学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12月12日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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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rce:科学家与逻辑学家
发布时间: 2003-5-11 作者:张留华
摘要: C.S.Peirce是美国杰出的科学家和逻辑学家。他以科学家作为职业,却常常又声称科学研究是为了逻辑目的,喜欢把自己塑造为逻辑学家。另一方面,他把逻辑学视为科学,丰富的科学经历刺激了他在逻辑学领域的诸多创造性贡献。实际上,考察他的研究道路为我们从事推理工作的科学家和从事推理研究的逻辑学家都提出了有意义的启示。
关键词: 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中图分类号:B81-095 文献标识码:A
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 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 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 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 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 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 to the 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 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 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 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 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 K. Clifford评价“Charles Peirce. . .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 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 Begriffschrift 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 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 Hopkins 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 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 鏟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 Critical 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 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 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 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 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 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 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 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 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 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 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 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 “●—— ”同“ ——●”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 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 61.
〔2〕罗素. 西方的智慧〔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276.
〔3〕Hilary Putnam. Peirce the Logician〔J〕.Historia Mathematica , 9(1982). 292.
〔4〕Max Fisch. The Decisive Year and Its Early Consequences〔M〕. 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 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2). Bloomington, Indian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4. Introduction.
〔5〕〔6〕〔7〕〔8〕Charles Sander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1-8)〔C〕.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58. 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9〕威廉·涅尔,玛莎·涅尔. 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4.
〔10〕Robert Burch. Valental Aspects of Peircean Algebraic Logic〔J〕, Computers Math. Applic, Vol.23, No.6-9, 1992. 665-677.
Peirce:The Scientist and Logician
Abstract: C.S.Peirce is an outstanding American scientist and logician. He worked as a scientist. However he claimed that his research into various sciences is for the purpose of logic, and he would like to describe himself as a logician. On the other way, he thought of logic as science, and the long-period scientific experiments stimulate most of hi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in logic. Actually, the consideration of Peirce’s approaches in research provided a good suggestion for both the scientists who used extensively the reasoning methods and logicians who investigate s pecially the reasoning.
Key Words: Peirce; scientist; logician; science; semiotics; chemical 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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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rce:科学家与逻辑学家
文章类型:逻辑学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12月12日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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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rce:科学家与逻辑学家
发布时间: 2003-5-11 作者:张留华
摘要: C.S.Peirce是美国杰出的科学家和逻辑学家。他以科学家作为职业,却常常又声称科学研究是为了逻辑目的,喜欢把自己塑造为逻辑学家。另一方面,他把逻辑学视为科学,丰富的科学经历刺激了他在逻辑学领域的诸多创造性贡献。实际上,考察他的研究道路为我们从事推理工作的科学家和从事推理研究的逻辑学家都提出了有意义的启示。
关键词: 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中图分类号:B81-095 文献标识码:A
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 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 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 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 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 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 to the 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 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 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 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 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 K. Clifford评价“Charles Peirce. . .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 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 Begriffschrift 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 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 Hopkins 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 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 鏟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 Critical 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 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 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 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 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 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 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 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 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 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 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 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 “●—— ”同“ ——●”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 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 61.
〔2〕罗素. 西方的智慧〔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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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ax Fisch. The Decisive Year and Its Early Consequences〔M〕. 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 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2). Bloomington, Indian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4. Introduction.
〔5〕〔6〕〔7〕〔8〕Charles Sander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1-8)〔C〕.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58. 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9〕威廉·涅尔,玛莎·涅尔. 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4.
〔10〕Robert Burch. Valental Aspects of Peircean Algebraic Logic〔J〕, Computers Math. Applic, Vol.23, No.6-9, 1992. 665-677.
Peirce:The Scientist and Logician
Abstract: C.S.Peirce is an outstanding American scientist and logician. He worked as a scientist. However he claimed that his research into various sciences is for the purpose of logic, and he would like to describe himself as a logician. On the other way, he thought of logic as science, and the long-period scientific experiments stimulate most of hi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in logic. Actually, the consideration of Peirce’s approaches in research provided a good suggestion for both the scientists who used extensively the reasoning methods and logicians who investigate s pecially the reasoning.
Key Words: Peirce; scientist; logician; science; semiotics; chemical 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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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3: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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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22) 说好了就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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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
法律逻辑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应当从什么样的角度、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研究这一课题?这是国内法律逻辑学界迄今仍感困惑的问题。近年来,笔者翻阅了法学家、特别是法理学家们的有关论著,有所启迪。笔者也谈谈自己尚不能称上成熟的见解,以供讨论。
一、国内法律逻辑研究回顾
众所周知,我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为时并不久远;就连"法律逻辑"这一名称的出现,严格说来也只不过是80年代初期的事。在此之前,特别是60至70年代中期,那时既无法制可言,也几乎没有逻辑的立身之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当然就谈不上什么"法律逻辑"。
在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不仅起步晚,而且是在对国外法律逻辑研究状况知之甚少、资料匮乏的情况下起步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更好地发挥形式逻辑(普通逻辑)知识的应用效力而萌发和兴起的。由于它一开始就被定位在逻辑知识应用的角度上,而且,对"逻辑知识"的理解又显得偏窄,因此,我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难免使人有点"先天不足"之感。
在此不妨简略回顾一下历史。
大家也许还记得,早在70年代末期,由于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讲话精神的鼓舞,社会科学的研究呈现出一派前所未有的生机。在这样的氛围下,逻辑界特别关注的自然就是国内逻辑科学如何发展的问题。一些学者基于逻辑学的发展必须着眼于它的应用这样的角度,明确提出"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化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注1]与此同时,加强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问题,也作为全党、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被提出。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政法战线的一批关注逻辑学的发展、热心于逻辑研究的同志,意识到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探索法学领域逻辑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且也为此作出了努力。无疑应当肯定,在法律逻辑研究的初始阶段作出的这些努力,不但为逻辑学应用性的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在帮助司法人员学习和应用形式逻辑知识方面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而且,正是由于人们作出的这些努力,才使得"法律逻辑"这一名称的影响得以扩展。
然而,也不必讳言,这样的研究还终究是从如何应用形式逻辑知识的角度出发的:表现在成果的内容上,基本上是运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表现在有关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作用的评价上,也只是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从逻辑知识与正确思维的关系、特别是与办案过程中正确思维的关系方面给以说明的。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内第一本以"法律逻辑学"命名的教材中,更是清楚明白地把法律逻辑看作就是形式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说"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注2]这样的定位,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对法律逻辑研究的思路,使得我们的研究视野不宽,以致在结合司法实践时就不敢"超越"形式逻辑的界限;甚至为了套用固有的逻辑模式来解说司法实例,不惜削足适履,如同英国牛津大学哲学和逻辑学教授赖尔批评指出的那样:"把任一有效的推论以这样或那样的改写方式化归为某一种预定好的模式,把每一错误的推论化归为一种设计好的笑料,这样做虽然很自然,但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也是极端错误的。"[注3]再加上我们逻辑界一些同行,"由于自己的逻辑视野不够广大,只承认自己熟悉的某一种逻辑,"[注4]这就更使得法律逻辑的研究难免束手束脚,唯恐不合这些人头脑中的"逻辑"标准而被指责为"非逻辑的逻辑"。这显然不能不说是法律逻辑不恰当定位的结果。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把法律逻辑的研究定位在形式逻辑知识的应用上,而形式逻辑侧重研究的又只是思维的形式结构,这就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种研究的实践意义。关于这个问题,前苏联一位颇有影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的如下论述,耐人寻味。他在《定罪通论》这部著作中,一方面也象我们通常所作的说明那样,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强调了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中的作用,写道:"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象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注5]可是,当他在分析了定罪的实际过程后,却又作出了与这一观点不完全协调的如下论述:"与违反推理本身建立的规则有关的错误,在关于定罪得出的结论中极少碰到。这不奇怪:推理的逻辑形式非常简单,可以说是原始的。""逻辑形式这一简单的性质,明显是解决定罪问题时某种轻视逻辑学意义的原因之一。实际上,如果逻辑学全部意义归结为建立古典的三段论基本的蕴涵,那么,从对它的这种运用来看,裨益不大。定罪时,主要的困难不在于从两个现成的前提中做出结论,而在于解决为了建立推理恰恰是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前提。建立三段论的规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注6]实践证明,如果仅仅从形式逻辑知识的应用角度,只是"逻辑加案例"式的说明,这样的"法律逻辑"并非司法工作者真正需要的逻辑,其实践意义虽然不可完全否定,但至少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二、法学家们的观点
"法律逻辑"这一名称,虽然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还不久,但在西方一些国家却早就成为法学家(而不是逻辑学家)们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探讨法律逻辑的性质和走向时,参考一下法学家们的论述不是没有意义的。
按照法学家们的说法,所谓法律逻辑是指法律适用的逻辑。而法律之适用,就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注7]它是法官或律师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是"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注8]
如众所知,逻辑学皆以研究推理为己任,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因此,对法律逻辑的性质、作用等等方面的分析和评价,也就同对法律推理的分析和评价相联系;在西方某些法学家的著作中,甚至"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被视为同义语。
"法律推理区别于其他推理在于它所关注的是法律行为。在18和19世纪,许多西方法学家把法律推理看成逻辑三段论[注9]的运用:法律规范被视为大前提,某一案件的事实被视为小前提,法院判决或某一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被视为结论。"[注10]不过,这种机械的法律推理观念,亦即"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只能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作三段论的逻辑操作"[注11]的观点,在19世纪末期、特别是20世纪初期,就遭到了各种法学派别的批判。因为,在法学家们看来尽管将一般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总的可看作一种演绎过程,但是其推论活动却是非常复杂的。"除了事实认定方面,适用法律也往往是颇费踌躇的,究其理由,或者成文法的条文语意暧昧、可以二解,或者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抵触、无所适从,或者对于某种具体的案件无明文,或者墨守成规就有悖情理、因而不得不法外通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注12]而且,"即使在法律原文明确的场合,法律家也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色原味。"[注13]因此,法律推理不是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的观点,已成为法学家们的共识。具体来说,其原因在于:
首先,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裁决、判处结论的活动中,"在法的推理和言论中,法律家通过其角色活动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迄今为止仍然是逻辑演绎。"[注14]然而它只是总的表现为一种"演绎论证模式",而不是现行形式逻辑教材中的任何一种演绎推理形式。这种演绎模式,在拙作《审判逻辑简论》中将其刻划为:[注15]
L--法律规定
F--确认的案件事实
------------------------------
J--裁决、(定性)判处结论
奥地利法哲学教授魏因贝格尔也把这种"作为演绎法律后果的方式,作为可实施的法律中通过演绎产生个别的规范(就象在司法判决中的情况那样)的一种方式",概括为:[注16]
法律规则
事实认定
----------------------
法律后果
而台湾的民法学者王泽鉴对此虽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作出的也是类似上述那样的刻划:"若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以待决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为其结论",他将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表述为:[注17]
T→R(具备T构成要件者适用R法律效果)
S=T(待决案件事实符合T构成要件)
------------------------------------------
S→R(该待决案件事实适用R法律效果)
显然,上述这样的演绎模式,若严格按照我们有的逻辑学家关于演绎的定义来看,因其不但说不上是形式化的,更难以判定它是否具有有效性,因而对这样的演绎模式恐怕也是难于接受的。
其次,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法律推理难以从形式上将其归入某种具体的演绎推理,而在于构成该推理的大、小前提本身都含有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因而这样的推理不可能是简单的形式逻辑的操作。
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虽然都表现为命题形式,并有着各自不同的逻辑结构,但它总是以某个法律概念(或称"专门术语")为中心而展开的。撇开其语词含义的暧昧或多义性等情况不说,就表面看来是非常确定的法律概念而言,其外延界限也并不如想象的那样清晰,它的边缘情况往往也是不明确和模糊的。因为在人们制定法律概念并对之加以规定的时候,通常考虑的都只是、也只能是能够说明这个特定概念的最为典型的情形。实际上,正如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述,"在法律的各个领域中,我们都发现了棘手的难以确定的两可性情况","甚至象'糖果'这类术语,虽说第一眼看上去似乎相当具体、明确,但它在其中心含义和含义模糊不清之处也会产生解释上的困难"。[注18]
既然法律概念的边缘难免模糊不清,以它为中心构成的某项具体法律规范能否适用于某一具体案件,换句话说,某一案件事实能否通过司法归类活动将其纳入该法律概念所指称的范围,就会给人们的认识带来分歧。对该法律概念的解释不同,关于某项法律规定能否适用于某一具体案件的看法,当然也就不同。
至于小前提的建立,情形更为复杂。虽然它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但这样的认定绝非简单的断定,总得有其认定的理由或根据。而任何一个具体案件,在事实方面总是生动、具体的,"两个案件在各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注19]不同的法官或律师因个人方面各种因素的不同,或者出自不同考虑,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也会侧重于"选择"不同方面的事实;更何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要依赖于证据证明,特别是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还免不了要运用各种推理,而实践表明,这些推理,即使是形同演绎式的推理、其推理形式也不是象逻辑学家们要求的那样严格,更不能简单地用相关的推理规则作为判定它是否有效的标准。尤其是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某个方面事实的认定,法学家们通常认为只要它"不存在合理怀疑",就得承认该认定成立。所以,西方有的法学家甚至认为,"事实认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确定的。"[注20]
也许有人会说,前述这些关于前提本身问题,根本不属于形式逻辑的问题。不错,宣称"只管形式,不管内容"的形式逻辑确实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就说它不是逻辑问题,更不能否认其中存在有逻辑问题。按照英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麦考密克的说法,"合乎逻辑这个词至少有两层含义,它们仅部分一致。从演绎逻辑推理这一意义上讲,如果一个命题符合逻辑本身的要求,换句话说,如果结论部分是通过前提严格推理得出的,那么该命题就合乎逻辑。""然而,我们平常所运用的'合乎逻辑'一词具有更宽的含义,......某一行为或某一事实陈述,我们可以说它们不合逻辑,这是因为它们有讲不通的地方。""如果一个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不合逻辑',那么对由该大前提得出的推论,也就打上了不合逻辑的烙印。"[注21]可见,前提本身也是逻辑问题。如果法律逻辑也把这些问题排斥在研究视野之外,"只管形式"的话,问题虽然被"纯化"了,不复杂了,可是这样的"法律逻辑"也就不成其为法官的"智力手段"了;就只不过是如库德里亚夫采夫所说的那样,是对法官"裨益不大"的逻辑。
第三,在由前提而得结论的过程中,更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推演活动。
法理学家们比较普遍地认为,在将一般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裁决判处结论的过程中,总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推理活动,即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按照美国法理学家波斯纳的解释,"形式指法律内部的东西,实质是指法律外部的世界"。[注22]
所谓"法律内部",就是指法律规范本身相对于某一具体案件事实而言,其含义清晰明确,案件事实又无争辩地为规范中的法律概念所涵摄。而规范通常又表现为"如果p,那么q"这样的假言命题,表明了一旦某种预见的行为发生,则某种法律后果便随之而来;既然案件事实明显地属于法律规范所预见的行为,即确认了"p",通过逻辑演绎自然就可得出相应的判决结论"q"。故形式法律推理,又叫分析推理,是严格依照某项法律规范而不参照任何其他意见的适用法律的推理。
所谓"法律外部的世界",即不属法律规范本身的东西,因此,实质法律推理意味着它是在法律规范之外寻找判处理由而进行的推理。这些理由和根据可能出自道德或社会方面的考虑,也可能基于"那些文化价值规范、贯穿于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的情势必要性以及占支配地位的公共政策方针。"[注23]正因这种推理所依据的理由是"法律外部的世界",是以法官对立法意图和案件事实的评价为基础的,是同法官的价值观念相联系的,所以这种推理的特征就"在于它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注24]
实质法律推理又叫辩证推理、实践推理。它是在那些无法从某个明确适用的法律前提中推出结论时不能不用的一种推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做的就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眼力的、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注25]借助于这样的推理,才能表明法官究竟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判决,并证明这种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可见,这种推理是以评价为基础的辩护性推理,其主要功能就在于说服别人。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的辩证推理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概念毫不相干。"[注26]
特别须得指出的是,在适用法律的推理活动中,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特别是象我们这样的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不仅几乎没有单纯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情形,而且也极少有单纯运用形式法律推理的场合。就以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来说,即使是通过审理证明,某项刑法分则条款明显地、毫无争议地可适用于所审理的某一具体案件,表面看来,在这种场合下似乎只需运用形式法律推理,便可自然而然地、逻辑地演绎出某一判处结论--人们通常也容易把这样的判决实例描述为一个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形式。其实,深究起来却并非如此。因为,"法院判决时所面对的实际情况不是在真空中,而是在一套现行的法规的运作中出现的......。在这种运作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作的各种考虑,都可以看作是支持判决的理由。这些考虑范围是广泛的,包括各种各样的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改会的和政治的目的,以及道德和正义的标准。"[注27]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如此:即使在上述这种比较明显、简单的场合下,确认了刑法分则条款的前件所预见的案件的事实(或行为)"p",虽然可逻辑统推出后件"q",即法律后果,然而后件"q"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还常表述为一定的量刑幅度,而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又不言而喻地只能是量刑幅度内的一种"选择"。无论作何种选择,都只能在该项条款之外,甚至在"法律的外部世界"确立或"寻找"得出具体判决结论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在这种简单的场合下也少不了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至于那些更为复杂的场合,那些需要在量刑幅度之外给以判决的案件,就更不待言。因此,对于适用法律的推理,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应当作这样的假定,即人们必须在推理的分析形式与辨证形式之间作出抉择,也就是使用一种形式就排除采用另一种形式。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推论的两种方式在同一审判的各个方面都是以某种混合形式出现的。"[注28]
正因为法律推理有着前述种种方面的复杂情形,不是我们想简单就可以简单、想形式化就可以形式化的问题。由此不难理解,美国学者莫里斯·R·科恩为什么要断言:"要使法律......成为一个完全的演绎制度是永远不会成功的。"[注29]
三、我们的回应
法律适用(或者说法律推理)的活动不能单纯依靠形式逻辑,绝不意味着形式逻辑在这一活动中根本无用,更不意味着这一过程中不存在逻辑。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而且主要表现在法庭的论辩活动和对判决正当性的论证过程上,其中当然免不了存在思维艺术、论辩技巧的问题,即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我们要着力研究的正是这样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问题。
那么,法律逻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应怎样来研究这样的逻辑?对此,笔者尽管目前也还难以给出一个至少让自己感到满意的答案,但却以为下述两点可供寻求答案时参考。
(一)法律逻辑,有的学者称之为规范逻辑。具体应怎样解释这样的逻辑,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魏因贝格尔对此就作了如下介绍性说明:"关于怎样才是解释规范逻辑的适当方法问题,存在远不是细微的意见分歧。有些人试图用纯粹的格言式的方法解释,通常是从程式逻辑体系加以类推;其他的研究者试图把规范逻辑的问题缩小到标准的、正式的叙述性论证;或者试图创立一种适当的规范逻辑,作为一思想过程的合理的重新阐释,这种重新阐释是通过严格审查规范领域中的实际论证来进行的。"[注30]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在谈及佩雷尔曼的法律逻辑观时指出:在佩雷尔曼看来,"法律逻辑不仅仅指形式逻辑,而主要是价值判断,这就是说法律逻辑不仅仅是思维规律的科学,不仅仅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而主要是研究其实质内容。"[注31]颇有意味的是,如同培根把他的归纳逻辑称为"新工具",而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相对一样,佩雷尔曼则把他的法律逻辑方法称为"新修辞学",而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相对。
尽管佩雷尔曼实际上(而不是象他宣称的那样)是低估甚至否定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作用的,但基于前面关于法律推理复杂性的简要分析,笔者仍然认为他的观点基本可取:它不仅表明了法律逻辑的性质,以及它与形式逻辑的关系,而且也大致指出了法律逻辑应当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走向。这就是说,法律逻辑研究的依然是概念、判断、推理的问题,只不过这样的研究既有形式方面的,但又不只是形式方面的,还要涉及实质内容--所谓实质内容当然不等同于思维形式的具体内容。
既然如此,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的过程中,就不应囿于形式逻辑固有的原理、原则;对司法实践中逻辑问题的探索,也要敢于超越形式的眼界。哪怕是对有关概念、判断、推理等方面问题的阐释,同形式逻辑的论述相比大异其趣,也大可不必在意。
(二)"法律寻求的是合理性证明的逻辑而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发现的逻辑。"[注32]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就更应注重如何发挥逻辑作为一种论辩工具的作用,就不能不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原则,并结合法院的实际判决和法庭论辩实例来研究,从中概括出区别一个论证的好或坏、有理或无理、切题或不切题、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标准,而"任何法律推理的研究都是致力于得出并解释关于法律辩论的好与坏、能否接受的标准。"[注33]
若如此,研究方法显然就不可能是纯形式的。国外有的学者在纯形式研究方面曾作过尝试,后来大概也因这样的方法并不理想而产生了某些观点改变。例如,早在70年代就因主要研究规范逻辑而享有盛誉的魏因贝格尔就说:"我认为规范逻辑的现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是一门迄今为止尚不发达的科学,""现代逻辑......只有在它用逻辑研究的方式把规范作为思想客体与规范的社会存在问题分开加以分析时才能获得成功。"[注34]然而问题恰恰就在于,当谈及法律适用时,规范(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就只能被视为社会存在。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也有这样的论述:德国法学教师乌尔里克·克卢格(UlrichKlug)和奥地利法哲学教授伊尔玛·塔曼鲁(IlmarTammelo)在60年代就"创造了一种以大量运用数学符号为特点的法律逻辑体系。但这两位作者对于法理学的其他方法的合理性都未曾提出质疑。例如,塔曼鲁就是通过仔细思考法律有序化的实质问题尤其是正义的问题来增补他的逻辑研究的。"[注35]
法律推理是法官行使司法职能的一种工具,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来论证判决的正当性。而基于前述法律推理的种种方面的复杂性,它又不可能象数学家运用的演绎那么严格准确,所以波斯纳的如下论断不无道理:"法律总是吸引并奖励那些善于运用非形式逻辑的人们(而不是形式逻辑--引理逻辑和谓词演算之类的;那些吸引另一类人的逻辑)......。"[注36]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法律推理--法律逻辑的研究中,非形式逻辑方法不失为一种值得采用的方法。
最后,有必要顺便一提的是,第一,对法律推理或法律逻辑性质、地位、作用的评价,是同人们对法的本质、法律制度等问题的看法和立场相联系的;西方法理学界也因此而派别林立。本文在引述其说法时,基本上未顾及他们的法学立场,因而对引用的某些语段的理解,出现不完全贴近本意的情况是非常可能的。第二,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律制度运行原则。我国实行的是制定法,强调法的相对独立性,强调依法治国,并且贯彻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案原则,这些都是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我们要研究的是供我国司法人员运用的法律逻辑,研究时当然就不能不考虑到这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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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1] 倪鼎夫:《努力发展逻辑科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载《逻辑学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8页。
[注2] 吴家麟主编:《法律逻辑学》,群众出版社1984年,第3-4页。
[注3] 赖尔(G·Ryll):《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转引自阮松:《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载《南开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
[注4] 吴家国:《提倡和加强逻辑应用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6年第4期。
[注5] [苏] B·H·库德里亚夫采夫著:《定罪通论》,李益前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59页。
[注6] [苏] B·H·库德里亚夫采夫著:《定罪通论》,李益前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65页。
[注7]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91页。
[注8] [比]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作者序。转引自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
[注9] 法学家们所说的"三段论",实则指的是演绎推理,而不是我们形式逻辑教材中定义的那种狭义的三段论。
[注10]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学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291-292页。
[注1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62页。
[注12] 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注13] 季卫东:《追求效率的法理(代泽序)》,见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注14] 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注15] 见拙作:《审判逻辑简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页。
[注16]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4页。
[注17] 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91页。
[注18]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66、467页。
[注19]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学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351页。
[注20]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71页。
[注21] See N·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Clarendon press.Oxford.1978.pp.38-39.
[注22]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1页。
[注23] [奥]伊尔玛·塔曼鲁:《法律和法律外的正当理由》,转引自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484页。
[注24][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83页。
[注25]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80页。
[注26]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03页。
[注27] H·L·A·哈特:《法律推理问题》,刘星译,载《法学译丛》1991年第5期。
[注28]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84页。
[注29]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78页。
[注30]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8-59页。
[注31]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50-451页;又见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
[注32]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72页。
[注33] See N·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Clarendon press.Oxford.1978.pp.12-13.
[注34]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9页。
[注35] [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7页。
[注36]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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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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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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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26) 天雨心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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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逻辑的几个问题
王月玲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300191)
王月玲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300191)
“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是我国逻辑学界在二
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来的。当时由四五所大学
的逻辑工作者倡导建立一个学术组织, 研究探
讨法律实践中的逻辑问题。1983 年9 月,中国逻
辑学会在哈尔滨召开了法律逻辑讨论会, 会议
期间成立了“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 后改名为
“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二十年
来, 这个专业委员会举行了多次学术的讨论会,
对法律逻辑的性质、对象、体系等许多方面的问
题进行了探讨, 发表了数以千计的学术论文, 也
出版了多种法律逻辑教材。但在许多方面的认
识还不一致, 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需深入、具体
的研究。本文将就法律逻辑的作用、对象及体系
谈一些看法,愿与对此问题有兴趣的同志商讨。
一、关于法律逻辑的作用
我国正在向着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 法律
体系日渐完善, 法学理论研究的蓬勃兴起, 为我
国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法律逻辑正是在这
种背景之下不断发展的。
思维自身有其可循的规律。合乎思维规律
的思维应用于实践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不符合
思维规律的思维会产生不良的后果。逻辑学就
是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 是为正确思维提供工
具的科学。法律逻辑就是为法律工作者及其学
法、用法的人提供思维工具的。
长期以来, 人们是以生活中积累思维经验
进行思维活动的, 直至现在, 多数人仍从经验中
获得思维准则进行思维活动。公元前四世纪,古
希腊人亚里士多德就较系统地总结了人类思维
的规律,逻辑学产生了。从此人们才有意识地发
掘思维活动中各种起制约作用的规律。并将这
些规律展示给人们, 以期使人们自觉地运用这
些规律, 使思维活动更加有效地指导实践, 减少
因思维活动的失误给实践造成的损失。经过千百
年的发展完善,逻辑学已成为数学科学之后的一
门重要的科学。在现代科学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作为逻辑科学的一个分支,法律逻辑在法制
建设,学习和应用法律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这
种作用,只有将自发地运用逻辑规律转变为自觉
地运用逻辑规律时,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法律实践是社会实践的一个相当宽广的领
域。在这个领域里有大量的逻辑问题需要研究
探讨, 逻辑方法、逻辑形式、逻辑规则在这个领
域中的体现与日常思维有诸多不同之处。对这
些差别加以概括、总结,对他们进行深入的理论
分析, 对立法、执法、学法、用法者会有莫大的裨
益。
二、关于法律逻辑的对象
按照国际通常的科学分类,法律逻辑属于非
标准逻辑。在我国,法律逻辑被看作应用逻辑,因
为它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是以普遍
逻辑为蓝本的。也可以说,法律逻辑是普通逻辑
原理在法律领域里的应用。
法律逻辑的对象仍是以研究思维形式、思维
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当然,法
律逻辑所关注的仅限于法律实践领域内的逻辑
问题。与普通逻辑相比,有些内容被当作已知的
知识, 有些被略掉, 有些普通逻辑不研究的或论
述过于简单的,在法律逻辑中被引进来或较深入
详细地加以论述。以“概念”为例,法律逻辑并不
从要领的哲学定义出发引出概念的两个基本的
逻辑特征———内涵与外延,也不以内涵和外延为
标准对概念进行分类。这里的重点是指出法律概
念的特征,按应用范围对概念进行分类。如法52
定的概念, 非法定的概念(法律有定义的概念为
法定概念) 。
有些普通逻辑中的术语,在法律领域要赋以
新含义。如“真”、“假”。在法律逻辑中,“真”、
“假”已不再使用, 法律逻辑中用“妥当”、“不妥
当”或“不确定”来衡量思维的规定性。
判断是法律逻辑的重要对象。判断即是推
理的前提, 又是直接作用于法律实践的思维形
式。法律逻辑中判断的素材是来自两个方面:一
是法律、法规条文。二是法律实践中的常用语。
这两部分素材是最常出现的判断,是法律逻辑的
重要研究对象。规范判断、时态判断、命令判断
在法律逻辑得到详细的分析论述。在普通逻辑
中, 只简单论述“必须”、“禁止(不必须) ”和“允
许”几个规范词,而在法律逻辑中, “应当”也被看
作重要的具有独立意义的规范词。时态判断、命
令判断在普通逻辑中是不研究的,而在法律逻辑
中要与规范判断一起,进行研究。
在法律逻辑中对法律中常见的法律特有的
判断表达形式也将给以理论说明。如法律中常
见的“除外型判断”(凡⋯就⋯, 法律有规定的除
外) ,法律中常见列举后的“其他⋯”等。
推理在普通逻辑占有重要地位。普通逻辑
强调正确推理的前提条件是“前提真实, 形式正
确”,而在法律逻辑中,推理是全部研究对象的核
心。法律逻辑不仅强调前提真实,而且强调前提
的对应性。如果前提是“事实”和“法律”,那么这
两者之间必须有内在的联系, 必须“对应”, 否则
就叫“适用法律不当”,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
由于实践环境的特殊性,对推理形式的动用
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如审判三段论中的定罪三
段论, 其大前提是罪名定义, 小前提是行为事
实。当行为存在时,可以定罪。当行为不存在或
者不完全存在(只有部分行为) 时,则不能定罪。
这在执法中被当作常识的东西,都有一个违反三
个三论推理规则的嫌疑。但是,当法律逻辑确认
大前提必须是法定的罪名定义时,这个问题就自
然而然的解决了。
法律逻辑不仅将演绎推理作为研究对象,还
将归纳、类比等或自然性推理作为研究对象。归
纳推理是由个别性知识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识
的推理, 是立法过程不可不用的推理。也是调
查、侦查的有力的思维工具。归纳推理的“规则”
(普通逻辑不称其为“规则”而称其为“注意事
项”) 在法律逻辑中将获得确认。
类比推理形式, 在法律逻辑中将有所增加,
其中“反类比”将作为一种重要推理形式。这种
形式是法律实践中常用的思维形式。
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即日常人们所说的
“合乎逻辑”与“不合乎逻辑”的标准,将结合论证
形式加以阐述。论证在普通逻辑中作“证明”和
“反驳”在法律实践中称“论证”与“驳论”。其实质
都是在运用推理形式确认某一判断真或假。逻辑
规律将作为论证的规则加以应用。这里值得特别
说明的是, 充足理由律被一些人认为不够逻辑基
本规律的资格, 而在法律逻辑中将被确认为一条
作用力极强的基本规律。理由很明确,在法律实践
领域,真正的或者说最后的“充足理由”是法律。
简单的逻辑方法依然是法律逻辑的对象。除
明确概念的方法之外, 提供归纳前提的观察实
验、比较、分析、综合与经典方法要加以阐述。此
外,模拟方法,溯推方法也要加以研究。
总之,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应用逻辑, 其对象
仍然是以普通的内容为基础的,它既不是两方那
种道义逻辑,也不是普通逻辑原理加法律实践的
例子。而是结合法律实践对普通逻辑的对象有
减有增,使之成为法律实践沃土上成长的一门新
的应用科学。
三、关于法律逻辑的体系
此处所说的“体系”,是指法律逻辑在论述其
对象中所表现的架构,而不是新创的系统。
法律逻辑被提出后的二十年来,至少有三种
逻辑体系的出版物。一种是按普通逻辑体系编
写,加上法律知识的例子;第二种是按诉讼程序逐
段展开讲授普通逻辑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则是注
明“法律专业普通逻辑学”。这三种“体系”,唯有第
一种缺少创造性。我所讲的“体系”,未必是一种理
想的架构,但它可以说更切合法律实践的要求。
法律逻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逻辑的性质、对象、意义。
2. 法律概念及其明确方法。
3. 法律判断的基本特征。4. 法律实践中常用的推理形式。
5. 法律实践中常用的逻辑方法。
6. 法律证明与反驳。
以上六个方面,都将突出对普通逻辑原理的
应用,而不对原理本身进行过多的论述。为了使
不熟悉普通逻辑知识的学习者知其所以然,仅对
一些诸如“逻辑方阵”之类的知识,作一些简明的
注释。
第一部分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关系。法
律逻辑是人们学法用法的思维工具。法律逻辑
对象是法律实践领域中常用的思维形式,思维规
律和思维方法。学习法律逻辑的方法。学习法律
逻辑的意义。辅助资料:法律逻辑的形成及道义
逻辑。
第二部分讲法律概念的特征。按照法律实
践或法理对法律概念的分类(以辅助分类方法理
行的分类) 。对法律概念用二分法进行的分类。
明确概念的方法。法律条文中定义的特征,
规定的法律概念定义。说明的法律概念定义。法
律概念定义形成的客观基础分析。划分方法在
法律实践中的表达方式。划分规则的具体表现。
“列举”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形式。划分的在学
法用法过程中的作用。
限制与概括在法律实践中的表述特征。限
制与概括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第三部分,关于法律判断及其结构分析。从
现行法律中概括出出现频率较高的判断形式。
法律中出现的规范词的种类,以规范词为标准的
显规范判断和隐规范判断的种类、结构。复合规
范判断的分解(分解为简单规范判断) 。各种规
范词不达意的约束力分析,各种规范判断形式之
间的关系———规范判断形式上推演问题———规
范判断形式六角阵解释。双重规范问题。
对法律实践中常用的非规范判断的分析。
时态判断、命令判断介绍。命令判断与规范判断
间的关系。
第四部分法律实践领域中的推理。在日常
语言中“推理”是由一些根据(前提) 推出一个结
论, 偏重于对内容的陈述, 而逻辑学中的“推理”
是研究推理的有效形式。什么样的形式用真实
的前提可推出可靠的结论。推理在法律逻辑中占
有最重要的地位。
演绎推理的特征及种类。直接推理:简单判
断直接推理; 命令判断直接推理; 规范判断直接
推理。间接推理:关系三段论推理;直言判断三段
论推理; 规范三段论; 审判三段论。复合判断推
理:选言推理。选言推理中的相容选言推理在法
律侦查中的作用,相容选言推理的应用规则。假
言推理。回溯推理及其适用条件。两难推理、三难
规则。
归纳推理的特征及其种类。归纳推理结论的
性质。简单列举归纳推理及其实践意义。完全归
纳推理的两种特征———前提的完全性和结论的
必然性。
类比推理特征。类比推理与反类比推理。类
比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串并案”。
第五部分介绍如下几种常用的逻辑方法:
观察方法及其应用。
实验方法及其应用。
比较的方法及其应用。
分析与综合方法及其它应用。
摸拟方法及其应用。
溯推方法及其应用。
简单逻辑方法综述。
第六部分证明,反驳与逻辑规律。充足理由
律的要求及其作用。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表现。
证明过程中要遵守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违
反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所犯的错误。
证明的方法。
反驳过程中要遵守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违
反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导致的错误。
反驳方法。类比反驳的应用。两难推理破坏
式的应用。反驳论证、反驳论据、反驳论证方式的
综合应用。
证明与反驳技巧训练。
以上架构的内容,有些是已经成熟的并为逻
辑界所共认的,有些则需要科学地概括、提炼。未
列入的实践中常用的逻辑内容,可逐渐补充。在
论述过程中出现重复或错漏的,要进行矫正。法
律逻辑终将成为一个日臻完善的科学的体系.
[1].科研简讯.政法学刊,2000.
[2] 杜承铭.关于法律逻辑学教学内容改革的思考.有色金属高教研究,2000.
[3] 倪荫林.普通逻辑学科体系定位考辨.九江师专学报,2000.
[4] 郝一民.浅议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0.
[5] 倪荫林.普通逻辑学科体系定位考辨.皖西学院学报,2000.
[6] 广兴.《普通逻辑引论》评介.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
[7] 群山.企业国际化经营法律实践与借鉴.乡镇企业研究,2000.
[8] 王庆军.普通逻辑教学改革与实践.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
[9] 邹凤岭,群山.扩大需求与效益增长在法治之中──企业国际化经营法律实践与借鉴.现代企业,2000. -
2005-06-17 0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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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27) 迷幻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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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7 0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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